学位[2014]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、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中国科学院大学,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,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,各学位授予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,实施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 (教研〔2013〕1号),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,特制定《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》。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
附件
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
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,做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,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,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%左右。
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。
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。
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,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。
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(含2位)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。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(含1位)专家评议意见为“不合格”的学位论文,将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。
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。
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。
(一)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。
(二)对连续2年均有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,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,进行质量约谈。
(三)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,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,对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,依据有关程序,责令限期整改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,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,将撤销学位授权。
(四)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,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、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,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,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相关阅读:
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
201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。现批准《〈中观心论〉及其古注〈思择炎〉对外道思想批判的研究》等100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,《汉越语关系语素层次分析》等273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。
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鼓励创新,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措施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通过优秀论文评选工作,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,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,勇于创新;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加强学科建设,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,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,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的贡献。
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
2014年3月14日
www.prcedu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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